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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和6月,国务院和江西省政府均先后下文[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赣府厅发(2004)43号文件],要求各地妥善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现我市已开始着手解决。但经办人员说我不属于退休老师行列,不存在改善待遇问题。具体情况如下:一、我所在的企业于2003年12月底改制,企业被卖,员工发了安置费;二、我是所在企业办子弟学校老师,教龄30年,企业改制后一个月,我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三、市里在落中央和省里改善退休教师待遇文件时,根据文件的三、四两条规定: “三、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四、本文所称中小学退休教师系指已取得中小学退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人员,或者在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人员。”说我不属于退休教师,理由一是领了2000元安置费,二是未在企业关闭破产前退休,即我在企业关闭破产后退休,也就不是在教师岗位上退休,不合文件要求。难道我这个具有三十年教龄的老师在企业改制后真的就失去了教师资格吗?中央和省里的文件难道是这种意思吗,很想请律师回答我的疑虑。先此致谢。

交通事故
2005-06-07 11:31: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