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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遇几起保险案例,案例中均涉及医疗保险,处理意见与我理解的不一样,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特地听您指正。一起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学校要求用学生在人身简易险中获得的赔偿抵销人身伤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予以支持,理由是保险法的原则是补偿原则,而且人民法院版社出版的以案说法也有相同的案例,相同的处理。这与我对保险法的理解不一样。我的理解是补偿原则是财保里的原则,而非人身保险合同里的原则。所以财保中才会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受害人获赔后只能向第三人起诉要不足部分。而人寿保险中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人追偿,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谁投资谁受益。但为何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案件如此判呢,其理由是否合理。另两起案件是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中附加医疗险理赔医疗费。保险公司则以医疗费是财产险为由,只肯理赔公费医疗未保销的剩余部分。两起案件法院两种判决,一种是医疗费是财产险,适用补偿原则,只能赔公费医疗未报销之部分,另一起则认为合同未明确规定公费医疗免赔,则应全赔。我认为应当全赔,理由是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是分立的,人寿险的附加险只能是人身险,人身险不存在适用补偿原则,且保险法上明文规定一个条款有两种解释时按有利有投保人的解释来解释。

刑事案件
2005-06-27 10:26: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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