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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的甲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的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电暖气1000台,每台的价格是250元。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广州市海珠区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20%的货款5万元。后乙公司因生产迟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甲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退还5万元货款及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予以立案受理,并预收取了甲公司受理费1650元。乙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公司发现审判长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配偶,故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调解方案,方案如下:双方同意解除《购销合同》,乙公司在3天内将甲公司已支付的货款退回甲公司,并向甲公司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受理费由乙公司负担。甲、乙公司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在法庭辩论期间,乙公司能否申请审判长回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请起草调解书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合同纠纷
2021-04-23 15: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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