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非常感谢你这么快给我的咨询问题作出解答.上次叙述所漏洞,希望见谅!对于我的合同有两个方面的内容要补充:第一是我与校方签了一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 ”校方意见 栏只有 同意接受 的字样,没有别的任何附加说明第二是我与教育局签的就业合同书终止期限为2004年10月,内容有 如违约应缴纳违约金2000元 后来没有再续签.但我继续在工作岗位.还有就是我的那3000元缴纳金的名目是 教育补偿费 校方的意思是我毕业后没有为学校服务5年,所以要赔偿.至于赔偿费的合理性方面,在此之前校方从未告知我们要为学校服务5年,也没有提过要交纳教育赔偿费,完全是校长一人的意愿,利用我的时间紧急逼我交纳的钱.事后,校方才在制度方面给以约束,例如:制定文件规定必须服务5年,5年没满必须缴纳的金额.敬请刘律师帮我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