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窗口或受委托银行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员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指本市户口职工失业的);
10、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