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 律师您好:   我于1998年3月进人现单位<甲>并签定劳动合同,合同要求我到<乙>单位上班.遵守他们的一切规定和待遇.我于2003年10月领到<独生子女证>,由于女方没工作,女方街道开证明要求男方单位每月支付5元的独生子女费,但是单位甲说我不是他们的员工无法享受此待遇,而且一切的待遇在单位乙也没有.事情的起因就是这样.在2004年的合同中就新规定了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的一条.而且由于和单位甲的领导吵过,单位乙的领导就说要是在闹就走人.2005一月至今年单位甲没有和我再签定合同,但是我仍然在单位乙上班到5月31号.因为我在5月19日向黄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由于过错方为单位并终止合同,我应此要7个月的工资补偿及退回服装管理费共计1万元左右 单位甲于6月1日发函要求6月2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开了退工证明单.单位乙也要求我不要去上班了.事情的结果就是这样.  当中我还发现单位甲为了少缴公积金,申报了上海市困难企业,按道理应该通知职工先知道的.在不知情的事实下,我每年的公积金比例为5%,其他的3金也是历年上海市历年最低的.  我想作为劳务输出单位又怎么会是困难单位呢?还有我其实一直以为是和单位乙签定的劳动合同?在我几个月的咨询和信访中才理顺了现在的关系,清楚了一切.  我的问题很复杂,单位所在的系统是3万人的大型企业<以前是事业单位>,单位甲和乙也存在关联,都是这个系统里的下属单位.作为弱势群体的我很难赢得胜利.还有官司成本也是问题.

保险纠纷
2005-06-05 10:15: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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