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2月26日晚,我表弟媳正在国芳宾馆8楼上夜班,她在负责总台收银。突然来了几个南城派出所的干警,说他们这里涉嫌“容留、引诱、介绍卖淫”把她们给带走了。表弟媳叫韩碧梅,今年1月21日才结婚,婚后为补贴家用,所以才去国芳八楼上班。那是一个泡脚足浴的地方。当初招人老板只告诉她负责总台收银。从中午12点上班到晚上12点,月工资650元。她到事发起还未领过工资。后她便 被关到了看守所。现在说什么还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把好当主要负责人来看待。可我表弟说,她知道的并不多,她只是给老板负责日常收银工作。老板现在在龙岩,我表弟多次打电话给他,最开始还会接,后便不接了。我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老板没事,却拿她们这些打工妹开刀?表弟家里很穷,也拿不出什么钱去打点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