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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事件的当事人是我的父母。他们于1995年离婚(原因是父亲有第三者)。在财产分割上,我家是三间民房(有产权证),还有两间与正方同高的小屋(无产权证),母亲分得三间正房,父亲分得两间小屋。但是在我家的院子里还有两间装杂物的小屋。判决书上是这样写的“现住私房,坐落于大连湾镇大连湾村庞屯三间大房归原告所有,二间小屋归被告所有。”在离婚这十年间,我归母亲抚养,父亲只支付了判决书判的抚养费每月200元,并且只支付到高中毕业,其他的一切费用,包括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母亲一人承担。在98年,父亲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女,在这十年间,一次也没有探望过我。律师,大连湾的房子近日要搬迁,父亲开始向动迁办索要两间小屋的赔款。

损害赔偿
2005-06-02 17: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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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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