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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出租公司上班已经10年,2004年10份,我和出租公司续签劳动合同5年4个月,担任行政助理,实际就是给总经理开车等,现在总经理因为和集团总经理不和,被停职了,新的总经理以不需要驾驶员为理由,让我去营运出租车交指标,我不同意,但当时签的合同上有怎么一条出租公司是甲方,;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经营发展和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岗位,且易岗易薪。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批准,必须服从,如不愿服从,则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还有就是在劳动合同最后的,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里第7款里由前总经理手写的,甲方聘任乙方担任公司办公室行政助理工作,与本劳动合同期限相同,上岗合同不须再签

民事相关
2005-06-02 13: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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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