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3月17日請病假到深圳市中醫院看病,從17日早上到18日下午做了一連串的檢查,直到2005年3月18日醫生確診\為心肌炎,要求我住院治療,並開一張証明讓我向公司請假,醫生開了一個月的時間。我把請假証明交給了公司。後因為在深圳無人照顧就於2005年3月19日晚轉到了廣州天河區中醫院治療,在廣州天河區中醫院入院五天後,醫生說我患的是急性腎炎,所以我從2005年3月19日起一直住院到2005年4月7日才出了院,出院後醫生讓我休養兩個月才能工作,並開了一張休養証明,我也傳給了公司,當時公司老板讓我回去上班,我因剛出院而且身體尚虛弱就沒有答應,我一直到2005年5月23日才開始上班,期間公司並沒有發放我的病假工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