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7月底,我老公自己向公司承包西南片区的销售业务,一切自负营亏。当时签合同时是由我父亲以房屋抵押作为担保的,公司合同中规定连过年时总共用货铺底8万元,到了8万无以后就以款到发货的形式。但直至2004年9月公司总共发货20万元,而且我们回款也是在2004年5月左右才第一次向公司汇的款。2004年9月公司由于回款较少,亏损较大于是公司就责令停止了我们的生意,截止2004年9月我们总共拖欠公司货款125000多.(不过在做生意时也一个背景,就是当时我父亲出了下个车祸赔了人家十几万,于是我们欠了很多的外债,就回为如此才决定做生意的,而我们家这种情况当时公司时清楚的,走的时候还向公司借了一万元,而且当时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打电话告诉我们让我们多做一些现金来维持我们的日常开支,所以由于我们没本钱用公司的货款来周转才造成了无款打回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