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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水利发电企业,于2004年年初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但至今没有拿天营业执照,在这一年多中,当选董事和经理层做了许多给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事情1:门卫用一个人一天24小时上班,后来这个人把公司以违反劳动法起诉了公司赔偿这个人20多万元,2:我单位原有土地300多亩,承包给了乙方,但是副总经理和董事长分别和乙方签定了两份不同内容的合同,由于有这两份合同,公司赔偿给乙方10多万元。请问以上两件事是否应该由董事和经理层负责损失。让他们赔偿损失,董事和经理层人员说公司没有正式成立。他们不受公司法约束。我们应该怎么办。

公司企业
2005-06-01 09:16: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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