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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一20栋多层的住宅小区,与某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在专用条件的监理职责条款中,双方约定: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 2016年3月20日工程竣工,一周后,监理公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剩余20%的监理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双方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请问: (1)该工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为什么(2)监理公司索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何时? (3)房产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与约定哪一部分不合理,为什么? (4)正常情况下,监理公司应该在何时得到监理费?

合同纠纷
2021-04-13 08: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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