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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日报》2001年3月6日刊登了,阜阳市天顺建材有限公司以《急寻合作伙伴》为题的广告。3月27日,我与天顺公司按广告内容签订了《马路砖购销合同》。我按约定付给天顺公司3万元后,天顺公司不按约定来我处指导生产,我发现有问题即去阜阳找天顺公司,但已人去楼空,按天顺公司注册资料中执行董事的住址,请派出所的同志帮助找人无着,无奈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情一直没有进展。 事隔3年,我起诉了天顺公司和周口日报社。周口日报社在举证期限内没有举证,庭审中仅拿出了天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我不同意质证。一审判决天顺公司支付给我10万元违约金。天顺公司毫无支付能力,我要求周口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于支持。

民事相关
2005-06-01 01:03: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