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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系金融工作者,2003年停薪留职到一个朋友与另一人办的典当行任业务经理,当时本人要求签一份聘任合同,但两股东(一个任董事长,一个任总经理)说先做做再说,没有约束我的权限,两老板平时都顾其它生意,很少过问典当行的事,04年9月有一笔103万元典当款由于质押物以次充好被人恶意诈骗,我当时是和业务员一起去看的,具体业务是业务员办的,我审批。于04年12月发现质押物有问题后本人及时将实情向老板报告,本人认为经催讨有可能收回,老板却向公安报案,骗子于05年1月被抓,经侦介入后发现该骗子有500万元无法说明去处,目前未追回分文,案件正在调查中。本人及时协助处理质押物,共收回33万元,实际损失70万元,出事后老板停了我的工资,老板于5月10将相关人辞退,其他人不要赔钱,但要我一人赔偿损失70万元。我不知道该不该赔?我到底要负哪些责任?请律师帮帮忙。

涉外纠纷
2005-05-27 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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