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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个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刘老先生有四个儿女: 老大,儿子(刘老太太亲生的),已婚,育有一子一女,离异,儿女随前妻 老二,女儿(刘老太太亲生的),已婚 老三,女儿(领养的,未办理领养手续),未婚 老四,儿子(刘老先生发生一夜情所生的),未婚,从未住在刘家 刘老和太太相继去世,留下一笔较大的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 请问:1.刘老先生的遗产应该怎么分配?四个儿女都有权力平分这笔遗产吗? 2.老大的前妻可以分得部分遗产吗?

婚姻家庭
2007-05-12 11:23:2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感谢律师们的解答,但是我在别的论坛上看到有律师对老三的继承权有完全相反的意见,所以我还是有点迷糊.

    其实老三是刘老先生的弟弟(刘强)的女儿,刘强因为生活在农村,经济比较紧张,他很想生儿子,但却连连生了四个女儿,自己抚养不起,想到哥哥家生活非常富裕,就求刘老先生帮忙养一个女儿.

    起初刘老先生不同意,但耐不住刘强的讫求,最后还是答应了.刘老先生没有为女儿办理领养手续,女儿称呼刘老为爸爸,可是她随时可以回刘强家里住,她也称刘强和刘太太为爸爸妈妈,这是所有亲戚都知道的事实.

    刘强的太太教育女儿在刘老家要吃最好的穿最好的,不要做家务,不要吃亏...女儿年少时无知自己说出来的.刘强则生怕女儿将来有出息不认他们,经常对女儿说:我才是你爸爸,送你走只是为了让你生活更好,爸爸最疼你了,将来不能忘了爸爸.

    女儿养成好吃懒做谎话连篇造谣生事的习惯,还偷窃家里的东西,令刘老太太和刘老关系非常紧张,老大和老二也对她避而远之.刘老的死是意外,也许也因为不懂法律(他以为男孩才有继承权),所以没有立遗嘱.

    因为做好心,白白养大了别人的女儿,死后还得分一部分家产给人家,这是什么世道?
  • 谢谢律师的解答.但我对于刘老收养的女儿的继承权还是有点疑问:

    1.没有到民政局登记收养关系的子女,应该不属于刘老的子女,应该没有继承权的吧?

    2.即使有收养事实,但是法律规定收养人必须是没有子女的人,才能进行收养行为.那么老三应该属于抚养,而不是收养,所以还是没有权力分得遗产的吧?

    盼望得到律师解答,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baobo 于 2007-5-10 06:18 PM 编辑 [/i]]
  • 如果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话,他有继承权。
  • 应当由其所有的子女进行法定继承,其他人没有继承权利.
  • 老大,老二,老四有平等的继承权。
    刘老先生如果是在1992年前收养的老三,就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拥有继承权。如果是在1992年之后的就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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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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