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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1日,我以个人名誉与“中外建东方(北京)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联营方式大体是:由我组建一支劳务队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施工,并交纳了10万元风险担保金。自协议签订后我们未有过任何合作。我想要回那风险金并实施追款,但公司法人一直以没钱为理由拖欠,并以搬家和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躲债。至今我已无法找到他和这家公司。

民事相关
2005-05-26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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