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我与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期为8年的劳动协议,协议的工作待遇中约定公司为我提供一套商品房供使用,并约定合同期满8年后,房屋所有权归我。2001年5月,公司一次性付全额房款为我购买了一套80平米商品房 (因为我还没有从外地赶来,所以,房屋购销合同并非我本人填写,是公司指定的什么人代我写的,但合同上的购房人写的是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字迹和手印都不是我的)。2001年10月,我与公司正式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公司口头催促房地产商为我办理了房地产权证(证上是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2002年3月,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劳动协议,其工作待遇中的一项条款再次约定:合同期满8年后,房屋的所有权归我。公司于2005年5月以消极怠工等理由辞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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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还会在合同中设定劳动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但您的情况有所不同,是单位辞退您,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以下6种情况的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因此,您单位如以消极怠工为由解除合同时,必须提供足够的依据和证据,否则辞退您的决定是不合法的,您可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消对您的辞退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合同,您仍可使用该房屋。
另外,《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您单位要举证存在这样的规章制度、您有违纪行为、违纪程度是严重的等等。否则,如您同意解除合同,单位也应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确实存在违约情形,则应根据劳动协议及补偿劳动协议对该房屋归属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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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