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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周某,在山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于2002年9月单位集资建房交付首期款4万元,2003年元月,本单位建房委成员刘某诱导周某与外单位(国土资源局干部)马某签定订了“商品房卖转协议”共9条,其中协议:“3 乙方在收到2002年9月27日房款肆万元收据后当场交给甲方伍万元现金。4 甲、乙双方手续结清,以后甲方所属{某市}检察院商品房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7 2003年元月25日以后补交的房款,由乙方以甲方名义直接上交检察院建房委。9 此协议签字生效后,检察院商品房的所有事宜与甲方无关,而由乙方单独承担。”把集资房当作商品房;只字未涉及卖门面房。2004年9月周某与马某就协议标的物发生分歧。协议所卖房屋系商品楼,而马某却要侵占专属于周某的门面房股份利益。周多次联系刘某、马某要求协商、公平、合理解决此事,但二人拒不理睬,周遂提出解除协议,通知了二人。2005年2月3日,刘某、马某等五人恶意串通、蓄意对周某及孩子二人大打出手,造成周某人身伤害,法医鉴定为轻伤。并恶人先告状,打了报警电话,就逃离现场。周某养伤月余,孩子寒假期满也返校(在读大二),怕影响学业,又有本单位人参与,也不愿意给刚刚获得全国先进检察院称号的单位荣誉带来负面影响,仅向院纪检组反映刘某非法中介,违法乱纪问题;向马某单位国土资源局举报违规购房,违法乱纪,行凶伤人问题。马某竟然还是无动于衷。拒不认罪服法,至今连一丝歉意都没有;居然唐而荒之地搬进住房;还要领门面房分款。是什么让他们这样有恃无恐?难道说一纸协议,集资房就变成了商品房,建房委也成了开发商;集资人权利全剥夺,全由中介一人说;前去论理被轻伤,拒不服法不认错;自己领不到自己款,逼上公堂求公断。这样的人和事,发生在这样的单位,仅仅是我朋友一个人的悲哀吗?一个有着二十多年检龄的检察官人身、财产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什么“维权”他人啦, 公平、正义执法,岂不成一句空话!难道党纪国法也可以置之不顾,任凭恶人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吗?!请问贵刊:我朋友的“商品房卖转协议”是否有效?能不能要求返还集资房、领到门面房分款。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安全如何才能得到维护?没有权、没有钱、没有势如何才能打赢这个“官司”?特此垂询,敬请赐教,将不胜感激之至,必当面致谢。(文中人物、地名均为化名

证券投资
2005-05-25 12: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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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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