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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儿刚过三岁半,一天周五下午放学下楼梯时摔倒,鼻梁上方两眉毛间摔破了一条竖形的伤口(约长12mm宽3mm),园医立即消毒止了血并包扎。 周日我回家见到女儿时,伤口已略粘合,微肿,但伤得似乎挺深,于是周一致电向园长反映,园长表示伤口愈合较好,园医会跟进疗理,回家不需另行处理。 伤口至今快三个月了,虽然早已愈合,却留下了很明显的粉红色伤痕(约长10mm宽2mm)。天生漂亮可爱的女儿遭此“破相”,人见无不惋惜。

交通事故
2005-05-24 18:54: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你女儿摔倒时的情况。如果摔倒时已经由家长接管,则依据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设施存在问题幼儿园来分担责任。
    如果家长未接管,幼儿园应当承担则任。3岁半的幼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有意识地防范各种伤害。家长向幼儿园交了费,委托幼儿园照管孩子,幼儿园收了费,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幼儿园应履行义务,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幼儿园应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等,脸部受伤,有后遗症,可能给成年后的生活带来影响,伤疤需处理,幼儿园还应承担美容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