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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月10日与农资公司签定了租用其房屋九间及场地10亩的合同,期限10年,房租于每年1月10日交付当年租金101600元。并约定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如确需改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我租用后未改变原房屋,只在围墙内建盖了30多间临时房屋承包给他人。盖了简易洗车场自己经营,(未办理建房手续,只有房管部门的罚)。 现在农资公司由于欠银行贷款,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提取诉讼,并申请保全。该公司为逃避债务,将该场地卖给他人,并将买卖日期办为2004年12月27日,现通知我办理移交手续,退出房屋,且不承担损失,

行政纠纷
2005-05-24 17: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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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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