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借我七万元不还,我起诉至尖草坪区法院,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判决,判李某向我偿还借款,李某未上诉也未如期归还借款.我于2004年4月向尖草坪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前几天收到了法院发出的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即本人)对李某、张某在某工程项目中,由某公司给付李某、张某工程结算款负有结算义务,本案便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事实是:李某为逃避归还借款,利用其在法院的关系人做了相关执行员的工作,并蓄意在2004年12月将我列为与我无关的另一案的被告。另据我了解,裁定书中所说的“另一案”因管辖权已由尖草坪区法院转至万柏林区法院,并至今我未收到传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