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XX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为涉嫌XX案件的犯罪嫌疑人XX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XXX受委托人:XXX
电话:……电话:……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辩护人的范围
刑诉法第33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