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遗嘱从形式上被分为五类: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
口头遗嘱。这五类遗嘱都各有其特定要求。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只能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