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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27日通过上海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卖方签定一份买卖合同,由于是属于期房买卖,所以定了一些补充条款,当时由于担心房价继续上涨,所以购房心切,期间卖方拟订的一些要求:“卖方承担交易过户中的差额税及附加税费用(购进房价与出售房价之差额*5.55%)若交易过户中不发生差额税及附加税费用,卖方将差额税及附加税之一半退于买方。若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日为止,因国家政策变化产生新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当时我们考虑再三,很犹豫,但经过中介方一再告诉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政策,现在肯定不会再有新的政策发生,如果你现在不签的话,卖岗肯定会马上跳价,后来考虑到我们确实担心卖方跳价的话我们会面临买不起的问题,于是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同时我们因担心上家产证问题又提出一个问题:“卖方与开发商取得大产证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出该房屋之小产证,若开发商同意卖方办理小产证,则卖岗必须将办理小产证事宜交由中介方办理,并且须采用加急方式办理,加急费用由卖方承担。”当时就此签好了补充条款。

建筑工程
2005-05-23 08:13: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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