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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深圳一大型台资企业员工,公司在2004年5月要求我签一份重要干部长期服务合同,时限3年,如果服务满3年,公司额外支付9个月长期服务奖(即9个月工资),但如果未满3年,就要赔9个月工资。当时签订合同时,公司有讲如果不签的话,就要把我辞退,或者调部门,因为当时刚到深圳没多长时间,而且本人对所从事的工作比较感兴趣,所以就签了。但是,公司于去年更改了法人(不是法人代表),而我的这份合同却没有重新签订

刑事案件
2005-05-21 01:27: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现仍在合同期内,是有效的,也不需要因为某些高层的变动而重新签订。
    另,根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于您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提前离职的违约责任,如您现在离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当然,您也可以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但裁量权就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和法院了。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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