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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纠纷
2021-03-31 1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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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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