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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与开发区管委会就本人待遇和身份界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3月17日我与原单位协商,正式解除了人事关系,并于同日来到铜陵学院经贸系从事教学工作。而在此之前的2004年12月,我报考了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并于2005年3月12日至13日参加了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初试和复试。2005年4月28日,我被告知通过了博士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拟定予以录取。2005年5月9日下午,我接到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发来的调档函,要求将我的人事档案按报考时约定的方式于5月15日前调至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否则取消录取资格。为此,5月10我以书面形式向校方请调人事档案。起初校方以我违约和给校方带来管理上损失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拒收我的书面报告。在我个人坚决要求和多方协调下,同时考虑到没有与我签订明确我身份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聘用协议这一事实,校方要求我在原来的书面报告中增添以下几项内容:一是给校方管理上带来了不便;二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答应毕业后回来工作。考虑到调档时间非常短促(南京大学调档截止日为5月15日,扣除14日和15日双休日,只剩下4个工作日),而攻读博士学位又是我历经千辛万苦闯过千军万马的独木桥而获得的机会,非常难得,所以我便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同时在书面报告中签了字。此后,校方又层设障碍,并威胁即便我愿意承担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意我调档,万般无奈之下我试图通过媒体和省教育厅与校方协调。迫于压力,5月12下午日,校方请自己的法律顾问拟定了一份协议书,协议规定只要我承担校方文件规定责任并支付67500元违约赔偿金并答应毕业后回来工作就答应我的请求。同时,校方考虑到没有签订就业协议这一事实,为防止我今后采取合法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校方也在协议中强行要我领取半年安家费并从67500的违约金中扣除,以强行成就“事实雇用关系”,推卸其的法律责任。(事实情况是在我当初与铜陵学院联系就业工作时校方答应一次性给予安家费2万元,但我到铜陵学院报道后校方告知我2万元安家费分5年领取,每年只能领取4000元并以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作抵押,我对此有异议,加之没有签订协议,所以我一直不肯领取所谓的安家费。)我考虑到离录取截止日只剩下最后一个工作日,我被迫签订了此份带有法律陷阱的协议书(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协议时我做了录音取证,此份录音材料足以对这份协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支付了共计65500元的赔偿金。

继承
2005-05-20 14:04: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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