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安装使用原则)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畅通,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 (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
空调设备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通过协商,与相对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纠纷处理)
当事人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提请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你测量一下他们空调外机和你家床的距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