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05年我从A农药服务部提了若干农药,与司机一起直接送往B公司。我为A服务部打了收条,只表明数量,但没有价格。同时我为A服务部代开了发票给B公司,并与A服务部口头约定,A服务部给我4%开票金额的税,由我交给税务部门。实际上购买农药的是B公司,B公司将款付给我,我再给A.(A服务部没有开票资格,而B公司只将款给与开票人)但由于A服务部没有与B公司的直接业务证据,A服务部就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我从其购买的农药货款。
我不是A服务部的员工,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请问各位老师,我应如何应对?我应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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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来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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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這樣,由B公司证明收到条上的农药是由其(B公司)亲自与A服务部联系并商定数量、价格的,这样是不是我就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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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你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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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你与A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往来,因此,你应承担责任。至于你承担责任后,可根据相关证据要求B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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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
A先生于去年5月给我打了个收条,内容是这样的:今收到B先生为其子安排工作款10万元整,如果日后工作安排不了则如数退还。可不幸的是A先生于几天前突发身亡,后向其家属追要这笔款项,可他们拒不承认,我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帮我,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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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列继承人为被告,用遗产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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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