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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以前的绩效计费基数是2000元(已经持续好多年,是不是算作既定事实),现在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把绩效计费基数调整完1600元,解释说效益好了在考虑补发,这种情况,公司算不算擅自降薪,我们是否可以申请补充; 2、合同约定19日发工资,但是实际工资到手时间经常为20日,有时可能更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按照约定时间发工资? 3、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为岗位工资,而我们的岗位工资仅为几百块,与实际收入相差甚远,是不是属于不合理条款。

合同纠纷
2022-12-28 14: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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