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原住在芜湖市北京路81号,成员如下:父亲:刘世友;母亲:陈翠兰子女:按出生先后次序排列刘良金(一直未在一起居住);刘良银;刘良顺;刘良和;刘良珍1978年5月城市改造,私人房屋被拆迁;全家于1979年11月搬回了芜湖市房管局按规定分配的一大一小两套房屋内居住,这两套房屋均只有承租权。因刘良顺已结婚,全家人决定其可优先选择居住场所,刘良顺选择了单独居住小套(以下简称B房)。而家中其他5人均居住在大套内(以下简称A房)。此后情况如下:1981年,刘良和结婚,1982年生下一女,均居住在A房(三口人1994年搬出A房,1995年搬回A房)1982年,刘良珍结婚,搬出A房。1995年,母亲陈翠兰去世。1998年,刘良银去世。此后,一直由子刘良和照顾父亲刘世友。2003年,刘良顺购买了B房。2004年5月,刘世友在交清所欠租房款7000元后,以23000元买下A房;并转手以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儿子刘良和。2005年5月,刘良顺及其妻子多次来A房处骚扰、吵闹、并含有侮辱性和威胁性话语,提出要求——在父亲刘世友去世后必须将A房分给他们一部分,或以折价的形式给予其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