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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上海的展览公司,在04年7月与杭州一个展览馆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并按照要求首付了30%的合同总额计108000元,但在05年3月中旬场馆方通知我公司因政府承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需要用我们所签订的时间段,我们的会议需要取消或者延迟,因为我们已经操作了近10个月,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及广告费用,并且专门为本次展览会在杭州租用了办公房及住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0%即72000元

其它综合
2005-05-18 11: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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