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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蔡原是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用我的名义在华亿大厦和庭香园买了两套房,其中华亿大厦他用来作办公室。后发现蔡是已婚者,故提出分手,我希望他能作适当赔偿,经几次协商未果。于2005年5月7日我与友女(李)前去华亿大厦与蔡再次协商未果,我就想用其办公室的电脑作抵押,在这过程中发生拉扯,我一气之下将其办公室的部分东西摔到地上,价值9600元左右。后蔡说那些摔坏的东西是他的合作人(张)的(有他们的协议书)。后张报案到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我与张签了一份协议说我同意一个星期内(即15日前)赔张的损失,同时将我友女的摩托车压在派出所作抵押。但张当时在派出所未拿出发票。当时的价格也是张一个人说的。后来我觉得赔偿的价格不合理。故未按时赔偿。

证券投资
2005-05-20 14: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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