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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妻子母亲的名义租得房管所楼房30多平米住房一套,妻子父母于94年去逝,99年按规划拆迁,房管所将该楼房出售给所有租住户。当时我妻与她妹同住,就将此房一分为二,各自完清房款买断产权,于02年搬进新楼,03年领取了以我妻子的名字为户主的产权,国土两证(原分得建筑面积18,现房59平米)。她们兄妹四人,现他们兄妹三人在我们离婚案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明,说该房是父母遗产我妻无权处分该房,因而说我们在婚前签订的婚约是无效婚约。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说因本案有第三方申明该房属遗产,需另案审理,并提出叫他们三兄妹抓紧起诉把房产问题解决了回头处理离婚案,但他又说法律有新的规定,即“离婚不予财产挂钩”,所以在我们这起案件中由于上述情况可以先判离婚,然后在下一个案子里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刑事案件
2005-05-15 07:25: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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