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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进入公司,三个月试用期,任业务经理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表现良好,2002年3月12日,为公司组建新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月薪¥8000元(有公司财务提供薪资证明一份),并协商决定每月先发¥3000元,剩余¥5000元到年底发。同时签订员工受聘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为期一年(有书面证明)。公司为了减低支出费用,只肯在合同上的工资金额定为¥1000元,并按此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起初公司每月将¥1000元汇入上海银行卡(公司作为工资卡)中,其余¥2000元由现金形式发放,并要求员工分别签署两张签收条,即¥1000元和¥2000元各一张,可并没有出具相关工资条。几个月后,连¥1000元也开始以现金形式发放了,即所有、工资、津贴、报销等都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了年底,公司以经营状况不佳亏损为由,将每月所欠工资拖至3个月后。可3个月后,公司仍然以此为由,一拖再拖,直至2005年。自2002年进入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每天¥8元的饭贴和每月¥50元的全勤奖励,可我从来没有得到过此福利(这是在新一版的公司规章制度出来后我才得知有此福利)。在这版新的规章制度(2004年8月1日出)中明确说明:“员工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浮动工资+职务津贴(如有)+饭贴。”“每月出全勤者,奖励¥50元。”可我仍然没有享有此福利。我向公司提出,公司却以我工资水平较高没有此福利为由推托。可是每月我若是偶有迟到等,却一直依此规章制度照扣不误。2005年4月18日,我到公司上班,考勤卡已被人取走,由于当时我已约了客户,故未能找到公司人事部人员询问此事,至下午回公司仍未解决。2005年4月19日,我跟平时一样,准时到达公司,公司销售总监找我谈话,以公司亏损为由,提出辞退。当时只是口头通知辞退,可是公司却劝我自动离职,我不肯。过后由人事部开出一张辞退通知书。随即我与公司约定于2004年4月25日,移交工作及商谈其它事宜。2004年4月25日,我按约定时间到达公司,我提出以下要求:1. 补发从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共计36个月的补偿工资¥180,000.。2. 补发从2002年3月至2005年5月共计38个月的津贴¥9500。3. 补偿4个月工资的违约金¥32000。4. 支付克扣的2005年3月份和4月份车费报销。5. 支付克扣的2005年4月份工资¥8000。可是公司给出的答复却是第二天准时上班,并无任何解释。2004年4月26日早晨9点我准时到达公司,可仍然没有考勤卡,询问人事部相关人员,只答在销售总监手里,具体情况不明。可销售总监一早未进公司,我仍一如往常进行日常工作。可等我下班回到家,在邮箱中收到的却是开除通知。通知打印时间是2005年4月18日,寄出时间却是2004年4月25日,于2004年4月26日到我家(有相关信件证明)。公司开除的理由极其荒谬,指出我于2005年4月16日,17日,18日连续三天没有上班,而16日与17日是周末。所以我有充分理由相信:公司是为了逃避所拖欠我的款项而提出无理辞退。

刑事案件
2005-05-15 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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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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