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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吴某持99年4月生效调解书(杨欠吴款9。3万元及利息限该年底偿还)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称已经还了,并提交了吴某于9月30日(无年号)书写的98419。20元,吴某承认收条系自己书写,却空口否认说所收款是97年的其他往来,此后,杨又找到还款当时的证人证词,证人邓某证实98419。20元收条确为我们三人伙同四川贩煤未果之后的99年9月30日吴某所书写。法院却采信了吴某的个人片面证言,对杨某实施了拘留后仍无法再执行。2001年3月8日,吴某认为杨某在98年12月30日赠与房屋其舅弟张某(过户时吴某知晓)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并依民法通则第58条诉请法院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2001年12月19日中级法院均在拒审收条真实性的前提下支持了吴某的诉请。2002年8月5日,一审执行局将争议收条原件提取鉴定,但法院却在丢失原件的前提下暗箱强执了该房屋,经中院监督,县执行局只作出了一份举证责任在杨的证据审查意见书,此后两级法院不再作任何解释。

涉外纠纷
2005-05-12 20: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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