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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妻子在医院诊疗死亡医疗事故情况陈述如下:一、诊疗经过我妻子于2004年12月24日因出现呕吐、腹部疼痛而住进医院治疗,当时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于当天动了手术。手术后身体一直异常,腹部仍经常疼痛,直到2005年1月2日带着疼痛勉强出了院,出院诊断为“急性蜂窝织性阑尾炎”。2005年1月20日,我妻子又出现了与第一次入院时一样的呕吐、腹部疼痛症状,不得不又来到医院治疗。这次诊断为:1、腹腔炎性粘连并不全性肠梗阻;2、坏疽性阑尾炎切除加腹腔积脓引流术后。这次入院后,医生决定作保守治疗。当住院治疗到28日时,医师口头通知我,1月31日可以出院,现在可以吃点稀饭试一试。可到29日晚上8点病情严重恶化,我妻子疼痛难忍,直至30日上午第二次动手术。31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妻子腹部突然出现膨胀,我妻子生命垂危,我四处找为我妻子具体负责治疗的医生没找着,只好找到值班医生说明了情况,要求抢救或采取相关措施。而他说,这是手术后正常现象,三天后一打屁就好了。结果,我妻子下午2点半钟就死亡。二、院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我妻子第一次住院诊断为阑尾炎并做切除手术,出院时腹部仍继续疼痛,而医生说是正常现象,最后导致第二次住院并手术,直至死亡。从第一次入院诊疗至最后死亡出院的39天时间内,在医院先后二次住院治疗,且时间长达22天,不仅没治好病,反而造成死亡。因此,我们认为医院存在误诊、手术有误或漏诊的问题。(二)我妻子第二次入院后,医生采取保守治疗而不予手术,而《首次病程记录》和《送患沟通记录》从未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见面,更未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签字,且保守治疗长达10天时间,严重延误了有效手术时机。(三)我妻子于1月29日晚病情恶化后,情况十分危急,急需手术治疗,但从晚上8点至第二天早晨6点半长达10个多小时内,作为对我妻子具体负责治疗的医生一直未到病房诊治,医院也未采取手术措施,而只是作了一般性的治疗,再次延误了手术时机。(四)1月30日晚,我妻子手术后病危,医院决定针对手术进行会诊。而做的是肠穿孔修补手术,会诊治疗的却是肠坏死切除手术。名为会诊,实为误诊。(五)在我妻子死亡的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腹部突然出现膨胀,生命垂危,我四处找为我妻子具体负责治疗的医生没找着,只好找到值班医生,要求抢救或采取相关措施。而值班医生临床检查后说,这是手术后正常现象,三天后一打屁就好了,说完就走了。就这样从上午10点半左右找何祖明至下午2点半钟我妻子死亡前共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里,竟没有一个医生过问我妻子的病情,更没有及时抢救,《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及《病床日记》中也没有任何记载,严重地延误了抢救时机,这也是造成我妻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六)医院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病历资料方面的规定。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严禁伪造病历资料,而我妻子病历资料中的《体温单》就是凭空伪造的。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医护人员从没给我妻子量过体温,但《体温单》上却有详细的体温记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资料应及时封存,而我妻子的全部病历资料都是在21天后即2月21日才封存。(七)我妻子死亡后,我们家属强烈要求进行尸检,而医院有关负责人和医生根据我们害怕尸体火化的心理,有意地威胁和吓唬我们,说尸检必须到火葬场进行,并说尸体在火葬场只进不出,并且要交5000元尸检费。但事后我们找有关部门咨询,根本就没有“尸检必须到火葬场进行”的硬性规定,也没有“只进不出”的说法。至于5000元尸检费标准更是无稽之谈。医院有关负责人和医生当时为什么要这样说,其意图可想而知,其实就是用欺骗手段阻碍尸检。三、患方意见和请求我妻子的死亡与医院诊疗存在明显而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特请求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一是对诊疗全过程尤其是诊断、手术、用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二是对第二次住院在没征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实行保守治疗而延误手术时机、1月29日病情恶化后再次延误手术时机、1月30日因会诊而造成误诊、1月31日严重延误抢救时机等问题进行鉴定。三是对其它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认定。如为什么要伪造相关病历资料,为什么要用欺骗手段阻碍尸检,为什么不及时封存病历。通过这些与情理和医学原理相悖的事实,来分析医院的真实意图和原因

民事相关
2005-05-11 20: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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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你的陈述缺乏足够的医学依据。难以看出医院的过失之所在。
    2、鉴于尸检是本案的关键因素,而医学会不可能对未做尸检的原因作出判断,这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因此我建议你直接起诉到法院。对有关证据质证后再由法院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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