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十四人在国有企业同一岗位同一工序做临时工二十年(无任何劳动合同,原还有正式工于同一工序、由于太辛苦正式工陆续转岗位后该工序全由我们临时工于,一共有四十多位临时工,其余人现未参与起诉),现起诉要求厂方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作为临时工(1989-1995)、根据《劳动法》作为事实劳动关系(1995-)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现一审已开庭。  我方提供证据有 1.原所在车间各任领导证言:被告对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仅对其中提供福利、劳保的动机作出解释。该证据证实:①原告等人在被告安排的厂内生产场所、按被告要求着全厂统一的工作服(正式工免费发放,原告出半价)、使用被告发放的劳保用品(手套、口罩等)、生产工具、量具、提供的机器设备(砂轮机、钻床等)、按全厂统一作息时间工作②按月与正式员工在同一时间领取工资,过年过节发奖金、慰问金或福利以及发放防寒、降暑费,只要正式员工有的,原告也有一半,③车间技术员经常现场指导、车间检验员也要巡视检验把质量关。 2.车间下发给原告等去毛刺人员组成的小组的、标明为“毛刺组工艺文件”技术文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3.试卷。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不是一张被告为了原告能胜任工作进行具体生产技能培训后进行考试的试卷,是一张被告为企业通过质量认证对本企业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考试的试卷。  被告承认原告在企业同一岗位同一工序做工二十年,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但辩解双方一直是劳务关系,其提供证据有  1.付劳务费的发票,(这些发票没有原告等任何去毛刺人员签名,与被告欲证明的事实没有相关性,不管这些发票真假如何都与原告没有关系)。 2.一张领条。是原告之一代表四十多位临时工领工资写的领条“领到六月份打毛刺工资两万柒千元”,用来说明原告不是在工资表签名领劳动报酬,双方仅为劳务关系。(该领条与前面的劳务费发票时间、金额都相差很远不对应。事实上原告、包括被告的正式工在内领取工资的签名方式都几经变换,如有一段时间流行模糊工资,领导给一个红包,得多少工资员工互不知晓,正式工也不存在在工资表签名领劳动报酬,在2002年以前,原告与正式工一样在工资表签名领劳动报酬,但工资表是由企业保管的,被告在法院前去取证时也拒不提供在2002年以前是如何发放劳动报酬的依据)  背景资料:被告对原告是临时工一直是公开承认的,在其一些文件、领导在大会上讲话、统计报表上都有,因这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很平常的事,开始原告找到企业领导要求企业为自己交社会保险时,领导答应得很好,说只要国家对临时工交社会保险有规定,企业就交,并要原告找出依据,当原告真的找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并告知《劳动法》实施后都要签劳动合同不允许临时工存在,企业测算临时工人数众多,补交社会保险金额巨大,便变卦,以双方仅为劳务关系逃避义务。

证券投资
2005-05-14 09:43: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