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谢谢你9日的解答。 我是根据单位的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规定和我与单位的一段对话而提出的。 文件中有这么一段文字:”2、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的人员,在考核期内(注:下半年7-12月份)自行离职者将不予考核,也不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春节后我问单位,为什么我没有奖金,单位回答说:“公司78号文规定辞职者不发奖金。”我反驳说:“78号文没有辞职者不发奖金的规定”单位说:“文件最后规定,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自行离职就是指辞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上述这条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作出了规定:明确指出了不溯及既往。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尚未履行的内容发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而对于劳动合同中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把‘自行离但把‘自行离职者’解释为‘依法辞职者’而不给依法辞职者发放半年度考核奖金的这条规定却溯及既往。04年12月1日起当事人辞职,劳动合同解除,在公司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12月份不发奖金是合法的。但是04年7-11月份当事人没有辞职,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是公司在职在岗职工,他的行政职务是科员,在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7-11月份不发奖金是不合法的。对上述这条政策,我这样理解可以吗?

民事相关
2005-05-10 23:06: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