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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几个朋友在一家叫作“奇采”的卡拉OK唱歌,是先付了钱的,刚唱2首歌后。一陌生人进来唱歌,他没有付钱,而且一连唱了好几首。我在上前去和他交涉时发生了抓扯,然后打了起来。在打的过程中我被他用刀砍伤,头部臀部各一刀,鼻子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中花去3500元。我的工作也因此丢掉。此事已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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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4 10:42: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