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也是有继承权利的,根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尚在腹中的胎儿保留相应的份额,当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时,可以继承这部分财产;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