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3年5月购买了一坡屋顶房,房屋面积为89平方(赠送一10平方的露台,已写入合同中),合同中也规定了办理两证的期限(90天内)和赔付办法。但由于开发商原因,两证直到今年(2005年)4月才通知可以办,其中开发商曾于2004年5月与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中间提到开发商必须在2004年的9月30日前办好两证,否则将赔付我们3万元。可我们找到开发商索要3万元时,他说协议作废,并且面积增大了十几平方(今天我们看到了房产证,上面面积为101平方米),要求我们补交面积增大的十几个平方的钱(现只要我们交纳多出的3%的房款)。并且原购房合同作废,须立新购房合同,才能办理两证。补充协议内容如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商品房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保证在2004年9月30日前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在2004年9月30日前不以办理则向每户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二、若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2004年2月26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