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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月6日经猎头介绍进入上海A公司,签定了3年合同,合同中注明了招聘猎头费问题:“甲方同意为乙方支付招聘费用4200元人民币,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全额支付上述费用“。2004年我被A公司转入B公司(A公司是美资公司C和上海某研究所建立的合资公司,B是C的独资公司),2004年8月和B公司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招聘猎头费条款被B公司照搬到了新合同里,合同期限从2004年8月1日到2006年1月5日。我2003年在A公司办理了户口引进,签定了户口补充协议,规定三个月违约金按年递减。2003年在A公司以C名义签定了股票期权协议,每工作满1年可以得到25%的股票期权,到现在我应该享有50%的股票期权。我于今年4月中旬辞职,B公司的人事根据A公司的户口补充协议要我赔偿一个月工资,招聘猎头费要我赔偿一个月工资。我认为我和A公司的合同及户口补充协议应该作废;B公司虽然合同里提到了招聘猎头费问题,但B公司没有实际为我付出猎头费,因此我认为也应该作废;我的股票期权是以C公司名义签定的,我应拥有50%的股票期权。另,B公司已于4月13日把劳动手册和退工单给我,我已到新公司上班;但4月份的近半个月及几天年假的工资B公司没有给我打到卡上。

医疗纠纷
2005-05-08 2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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