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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8年的复员军人,被分配到宝清某国企工作(全民所有制工人),1990年因犯错误被判刑三年,1992年刑满释放后,按当时有关文件规定又回原单位工作,1999年末,因单位经营效益不好,单位停产放假,我随大部分工人一起放假自谋生路至今。今年由于单位并轨,给予下岗经济补偿,有关领导说:判实体刑人员不在并轨之列,不给予下岗经济补偿。让我找相关文件,我又找不到。请问我是否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若能得到该如何计算。

刑事案件
2005-05-10 09:38: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