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年我向上属公司申请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上属公司答应提供注册资金二十万(至今款未到账)后用其提供的二十万工行贷款证明申请了营业执照。其后上属公司在未出资情况下与工程公司签定了合同建二层房产,但前期工程都是我个人出资出物。后期工程款是用所建房产生的效益支付的。到2001年正式与上属公司签订三年的承包合同。合同中又提到给我二十万的注册资金。并让我每年交付2万元承包费(这笔钱我未交,因为二十万资金至今没到账)。2005年4月,上属公司起诉我,让我交回公司房产,并支付三年承包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