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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于2005年2月19日被以贪污罪拘留,于2月28日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给家人送来了逮捕羁押书,上面的期限是2005年2月28日至2005年4月29日.

医疗纠纷
2005-04-30 17:26: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我认为检察院无义务告知家属羁押期限,以及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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