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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 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 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 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 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 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 B , 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 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 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 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一百余张。此案被公安机关 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 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 陈某定罪处罚。 问:将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 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
2022-12-29 17: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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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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