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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西梧州藤县的,我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于2011年8月生育了第一胎,2012年11月生育了第二胎,12月我办理我办理我二个小孩的出生证明,父亲栏是空白的,并补办了第一个小孩的出生证明,父亲栏有填写我们夫妻名字,2014年9月做了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2017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2月我老公被县卫健局以违反生育立案调查,但卫健局只调查我老公,没调查我。2020年5月卫健局对我老公下达征收社会抚养处罚,然后和政府再对我们夫妇下达征收社会抚养的决定文书,对我两个小孩以夫妻名义追缴我们双方当事人第一个各3倍,第二个各5倍一起全部追缴共征收26余万社会抚养。我们不服,于2020年8月上诉县人民法院,一审也判我们要缴纳26余万的社会抚养费。我们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到梧州中院,在中院我们提交了新的证据,是2014年12月2日中央新闻频道直播间播放的关于国家卫计委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了新条例,对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和征收标准作了新调整,征收对象说对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生育的情形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要督促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在征收标准上,对违法生育征收标准由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人均支配的一倍二倍征收,最高不能超过三倍征收。法官问对方卫健局和政府对这一条例有何意见,他们说我们不符合新规条例,现在中院还没判下来。我想问一审判决是不是不合现在法规,中院又大概会怎样判

婚姻家庭
2021-03-08 15:27: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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