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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过程:中学老教师被急速奔跑的学生撞倒在办公室门口,造成了六级伤残,为治疗花费近十万元,至今不能上班。撞伤后劳动保障部门判定老师为工伤,用人单位依照工伤条例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肇事学生家长仅仅补偿了3千元。双方的赔偿仅仅是老师治疗费用的很少一部分,治疗所花费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仍然得不到赔偿。 学校单位表示:老师治疗的所花费的其它费用依照工伤条例已经不能给予赔偿,而肇事学生家长表示在支付3千元后便不在给予任何补偿。 无奈之下:老师将起诉肇事学生家长,要求家长承担剩余的费用。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其现有损失应该由老师的所在单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解决。故不支持老师对于学校家长的诉讼请求。请教问题:对于这一判决,老师有如下的疑问: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别是按照以上《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为什么法院一审判决老师败诉呢?现在即将面临是否上诉的选择,真诚向律师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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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8 20:37: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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